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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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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發布時間:2009/12/6 11: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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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規定,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2、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獎發票獎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單位給員工報銷的旅游費是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4、個人取得高溫補助是否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故個人取得高溫補助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個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取得的200%或300%的加班工資,是否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所稱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目前包括政府特殊津貼、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中國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其他補貼、津貼項目都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應并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6、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有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第一條要求,財稅〔2005〕102號文件下發之日后(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件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另外,根據財稅〔2005〕107號文件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于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7、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級專家,延期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8、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9、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對此明確如下: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四是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10、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11、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12、企業為個人繳納年金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都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3、個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納稅?
答: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的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14、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應當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不適用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計算,該規定是針對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支付給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的款項。
企業支付給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標準的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用超標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15、個人向企業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應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是按5%還是還按20%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關于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法規,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法規,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令2007年第502號)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薄 因此,個人取得非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應按5%繳納營業稅,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16、發給公司高管人員的“車貼”是否計征個稅?有無扣除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貴公司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7、每月給職工提供的午餐補助(這部分補助沒有以工資的形式發放到個人,而是直接用到食堂)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列入福利費開支?
職工就餐補助費可以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國稅發[1998]155號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2008年起企業發給職工的就餐補助費應計入福利費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
18、將個人的轎車出租應該繳納哪些稅?
個人租賃轎車行為應按服務業計算繳納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租賃合同還應貼印花稅票。
19、關于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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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必須強調,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并沒有做任何調整,各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單位向個人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一直規定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這項規定已執行多年,并不是過去不征稅,現在才規定要征稅,在這一點上有的媒體的報道是有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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